教学指导委员会
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2024/9/11 19:23:10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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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担负着全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职责。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针对我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    成

1、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由音乐学院各系、部推荐人员组成。

2、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副教授以上的系主任或教授担任。委员秘书1人,由院教学秘书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各系主任、副教授以上以及教研室主任、各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担任。

3、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音乐学院领导班子审核研究后聘任。

4、 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院秘书办公室为一室,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院报告工作情况。

5、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章   职    责

1、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2、研究、论证和审定音乐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3、对学院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音乐学院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4、研究并指导学院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研究、审议并指导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基本建设;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5、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推荐校级以上的各种教学奖励。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

7、制定审议音乐学院教学管理制度,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1、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2、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3、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院、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4、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年度对委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于工作优秀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委员由音乐学院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音乐与舞蹈学院须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在院内奖励津贴的分配中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予以必要补贴。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