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促进学术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音乐与舞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音乐与舞蹈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音乐与舞蹈学院应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科专业建设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为学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有效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大力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各专业教授和博士组成,根据相关规定及学院的学科状况,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专业教授和博士组成。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承担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等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重大事项需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委员1名,负责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
(四)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本院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教学计划方案的标准与办法;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制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系部行政教学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音乐与舞蹈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 班 一(教授)
副主任: 常丽文(教授) 余复生(副教授/在读博士)
委 员: 班 一(教授) 常丽文(教授) 陈 鹏(教授) 陈 薇(教授) 曹姝莉(博士/教授/特邀)
余复生(副教授/在读博士) 李 洋(副教授/博士) 苏志灵(副教授) 许 静(讲师/博士)
戚晓思(讲师/博士) 艾庆双(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