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机构
团总支管理制度
2014/12/12 10:42:00
团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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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我校在各系学生中设立团总支;在教职工中设立直属于校团委的团支部。

第二条 团总支是校团委的下属组织,是各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坚强堡垒,在校团委和各系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团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委员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团总支向本系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对本系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在各团总支内设组织部、宣传部、实践部等职能部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校团委、系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的共青团工作,抓好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和帮助本系学生分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校团委、系党支部的中心工作,结合本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团总支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定期做好团的工作总结。

第七条 检查、督促团总支下属各基层团支部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指导本系学生会的工作,并参与其重大活动。

第九条 抓好团、学组织、制度建设,培养团、学骨干,做好团员的年度注册和新生团员的团籍复审工作,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

第十条 作好宣传工作,组织团、学骨干积极向校报、校广播站投稿,管理好本系团办刊物,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加强党、政、团、学工作宣传力度。

第十一条 组织干部深入学生群体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树立先进典型,抵制不良倾向,按规定提出对团员奖励或惩处的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本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按要求组织社会实践集中活动小分队,对分散实践活动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全面拓展。

第十三条 协助校团委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指导、帮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考勤记录、宿舍文化建设、生活辅导、奖学金评定、优秀团、学干部评选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校团委、系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向校团委、党支部汇报学期总结。

第三章 团总支干部

第十五条 团总支干部包括经选举或任命产生的专兼职的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及聘任的各职能部门干部。

第十六条 干部设置

团总支委员会由5-8名委员组成,一般由选举产生。其中设团总支书记1名,主持团总支全面工作;副书记1名,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一般由下属团支部书记兼任。

第十七条 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 共青团员,中共党员。(学生团干部不受本款的限制)

2、学历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在读学生)。

3、年龄条件 在30周岁以内。

4、个人素质 政治觉悟高;为人正派、工作踏实;事业心强,从事学生工作热情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敢于创新,工作有魄力。

第十八条 任职资格

专职团总支书记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青年干部;专职的团总支副书记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干部,也可由优秀学生干部担任。

第十九条 产生办法

(一)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产生应由各系上届团总支与党支部和校团委协商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二)由校党委组织部会同校团委对初步人选考察后报校党委批准形成正式建议名单。

(三)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由上届团总支委员会提出换届会议执行主席团名单,报本系党支部和校团委批准,并经团员代表大会确认后主持团员代表大会选举,如选举结果与校党委批准的建议名单相符,则报校党委备案后由校团委发文任命;如选举结果与校党委批准的建议名单不相符,则必须报校党委批准后由校团委发文任命。

(四)特殊情况可由校党委批准后由校团委直接任命,待条件成熟再召集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干部的缺额补选

(一)团总支书记如果出现未满任期,提前卸职情况,必须推荐产生新的书记人选,继任书记。

(二)团总支的学生委员如果出现未满任期,提前卸职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专职团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工作职责是:

1、负责团总支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团总支委员会议及其扩大会议,传达、贯彻落实校团委、系党支部有关工作精神。

2、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团总支委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加强团总支委员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组织、协调团总支委员的工作分工,全面检查、督促团总支委员的值班及各项工作的落实。

4、组织团总支委员检查、指导基层团总支、支部的工作,带头深入学生群体做调查研究,向校团委及本系党支部反映学生思想动态。

5、对校团委、本系党支部进行年度性工作述职。

(二)团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受书记委托主持团总支工作;按照团总支的统一安排做好值班工作。

(三)委员按照团总支的统一安排,完成工作。

 

音乐与舞蹈学院团总支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