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对在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表征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警声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办法按照《郑州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和《郑州师范学院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为范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具体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对违反学生的具体处分,按照《郑州师范学院学生违反处分条例》办理。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学院对学生会做出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高职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院成立学和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只能不萌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学员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收到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基础分的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学校手续。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匀学生保管,并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